一、購銷合同
。ㄒ唬┕I企業: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合并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ǘ┥虡I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和銷售環節合并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ㄈ┥虡I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ㄋ模┩赓Q企業:外貿采購和銷售環節合并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ㄎ澹┙ㄖ┕て髽I:建筑施工采購環節繳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結算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90%核定征收。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蛾P于轉發〈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濟地稅函〔2005〕11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濟地稅函〔2004〕298號)和《轉發省局〈關于啟用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軟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濟地稅函〔2010〕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5日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的公告》解讀
一、印花稅核定征收認定條件
。ㄒ唬┪窗匆幎ń⒂』ǘ悜悜{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ǘ┚懿惶峁⿷悜{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ㄈ┎捎冒雌趨R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二、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
本次以公告形式將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進行了重新發布,未做調整。
責任編輯:rui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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