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2017.11.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第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應當區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產三種類型。預征率如下:
類 型 |
預征率 | |
普通住房 |
2% | |
非普通住房 |
3% | |
其他房地產 |
地下室、車位(庫)等附屬設施 |
2% |
工業用房、商業用房等其他房地產 |
3% |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但應按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登記或備案。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計算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稅額:
土地增值稅預征稅額=(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額)*預征率。
三、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銷售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別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業用房、商業用房等其他房地產,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車位(庫)等附屬設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對特殊情況,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契稅繳納資料以及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土地歷史成交價格或當年政府發布的國有土地基準地價確定土地價格,測算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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